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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合伙制SPV。有限合伙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根据出资额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国虽有《合伙企业法》,但鉴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属试水阶段,各方面制度还不够健全,这种形式暂时不适合我国。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清晰、准确地界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如何使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既不高估,也不低估,既能够为SPV和发行人所认可,也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的涉及面比较广泛,预期市场价值相对模糊,不可简单地像传统的资产评估那样进行估值,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开公平、自由竞价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让其在有效竞争中形成比较合理的市场估值。
4.资产信用增级和评级
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内部增级,主要是通过直接追索权、超额抵押、现金抵押账户等进行;一种是外部增级两种方式,主要通过第三方为知识产权证券提供信用证、担保、保险等。外部信用增级比较适合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完成信用增级后,再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资产的市场估值作出前瞻性、专业性、客观性的判断。在美国和日本一般是由经验丰富的著名信用评级机构完成信用评级。
对创新我国文化企业融资模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四个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出现诸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成功案例,其中最主要的途径是知识产权金融化。北京银行“创意贷”产品不仅支持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一大批文化创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还打造了《西游记》、《画皮》、《叶问》等一批影视文化精品。潍坊银行积极探索艺术品质押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知识产权的金融化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一定基础。总体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具有以下几种意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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