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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实体书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项目评价工作正常开展,查实后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实体书店使用扶持资金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工作,除本办法已有的规定外,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用好北京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做好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布的《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体书店项目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第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处,负责实体书店扶持资金日常管理,扶持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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