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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在大多数图书出版合同中关于版税的部分,都是首先表述根据印刷本图书销量来确定版税,版税比例通常以封面定价的百分比或净收入的百分比表示,一般是在5%~15%之间变化,这取决于图书的发行渠道和所面向的销售市场。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可能如下所示:
除以下情况外,出版商将基于来自图书销售的净收入支付给作者10%的版税,包括出版图书的修订本、再版整本图书或其中的一部分。
以下情况把出版商所获的版权转让净收入的一半支付给作者:
(a) 来自海外市场的专有授权版本、缩编本或连载版本的销售……
虽然现在的出版合同经过修订,已经详细说明出版商应用电子版权将付给作者更高比例的专门版税——通常是出版商净收入的25%——这一般是依照出版商的图书直接销售收入来计算。
典型的出版合同中,关于附属版权转让的版税比例已经在版税说明部分的最后做出了解释和约定,表述语言可能如下:
当出版商授权他人再版全本图书或图书的部分内容时,出版商应将协议所得净收入的50%支付给作者,这包括该作品被收录进电子数据库中,被制作成视频、声频文件或缩编本,被改编成电影和动画,被制作成用于教育和商业电视台播放的版本、盲文版本和大字版本、微缩胶卷或所谓胶片、微型计算机应用版本、电子版本、翻译版本、境外版本或以英语及外语改编的版本。
这可以被简单分成两种交易方式来看,前一种是和出版商销售精装本图书的数量直接相关,后一种是和出版商向第三方授权相关。
本来在数字化流行之前,在签署终端用户许可权协议时,是根据图书零售就是零售、版权授权就是版权授权分开来起草合同。现在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数字化产品可以很低的成本,很容易地被复制,通过授权传播电子书的速度远远超过传统上纸书一本一本的销售,出版商发行图书可以不必再通过出版印刷、装订和开着货运拖车在路上跑。
对于出版商来说,是时候重新审视他们的标准合同格式了,如果有必要就要修改合同的格式,以避免在电子书版税分成方面出现混乱,弄不清究竟是按附属版权转让来算,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五五对半分,还是根据电子书的销量来支付版税。
出版商可以考虑在附属版权规定中增加一个例外条款,以明确,在授权许可一部作品以任何版本任何名义,无论是否以本社品牌出版时,都等同于本社出版图书的版税支付方式,即按照图书销售所得净收入分成比例来计算,而不是按照附属版权转让的版税分成比率来向作者支付版税。
大多数电子出版公司对半分成不给预付版税
与传统出版商有所不同,据美国《出版商周刊》的采访,大多数原创电子出版商都不给作者预付版税,他们解释说,这是因为电子书出版领域的规则不同于传统印刷出版。作家代理人斯科特·克斯曼经营有电子书出版公司Diversion Books,克斯曼说,他不排除给个别作者预付版税的可能,但目前并没有支付预付版税。禾林出版公司旗下原创电子书出版品牌Carina出版社的执行主编安吉拉·詹姆斯的说法与此相类似:“Carina不支付预付版税,因为先出版电子书的模式和传统出版的模式不一样。”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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