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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面对代理人不断施压要求提高电子书版税的举动,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销售和营销总经理伊万·施尼特曼在博客中批评说:“这是一种建筑在自私自利和电子书可以从整个图书经济链条中独立出来的假设上的想法……其目的是要把知识产权切分成许多不同的小块,拿到市场上叫卖来谋求最大利润的交易。整个事件中的各方都有责任,但现在的感觉是有人想借确立电子书版税率的机会抢夺地盘。电子书价格越来越低,而从营销到数字化基础建设的各项成本并没有减少,因此出版商从每本书中赚的钱更少了。”施尼特曼强调,以数字形式销售图书很有可能是在分食印刷本销售的市场,但是这一点并没有体现在给作者的预付版税中,应该协商在提供更高版税率的同时降低预付版税,让作者在这两者中做出选择。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史蒂夫·吉兰就出版商如何通过修改出版合同来规避电子书版税纠纷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反观国内,一方面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中,大部分较早签约的尚未涉及电子版权,部分新近签约的又对电子版权的处置语焉不详,这都为目前乃至今后电子版权、版税之争埋下了隐患(链接:本报2010年9月14日《中国阅读周刊》01版《中国畅销书作家叫苦:我们拿到的数字版权收入几乎为零》);另一方面,电子书市场快速发展已是大势所趋,电子版权也成为各方争夺的新宠。在与作者、代理商、内容平台、运营商、终端商等多个环节的博弈中,中国出版商恐怕要早做思量。
关于版税的合同规定
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电子书发行协议中的规定
因为出版商授权发行商可以面向终端消费者制作和发行某部作品的电子版,因此在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的协议中,差不多使用的都是授权许可的语言,更类似附属版权转让交易协议的表述。相关合同条款可能如下:
你方特此授权我方,根据本协议,准许我方以恰当的方式直接发行和通过第三方发行商,以所有可获得的数字发行手段和所有的数字化载体形式发行数字产品,此授权为非独家授权,不可撤销。
尽管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结构电子书发行协议,使出版社避免把数字化发行权转让给发行商(比如可以用代理发行协议模式,就像几个大出版社和苹果公司之间拟定的),但这种协议结构改变所带来的法律细节问题更加麻烦。
而且,这种合同差不多都由电子书发行商来起草而不是出版商,看起来没有哪个单独的出版商有足够的市场掌控力来坚持一个完全不同的交易模式。
因为很多出版合同都是在Kindle 阅读器引发电子书销售热潮之前签署的,所以合同中更是难以找到对电子书发行模式进行特别约定的语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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