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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促进阅读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促进数字阅读和阅读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推广阶梯阅读。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识适宜的年龄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为公民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向公众提供出版物借阅、阅读指导、阅读能力培训等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公示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为视障等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并逐步改善视障等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各级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加强合作,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全民阅读设施开展校外阅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国家鼓励实体书店宣传展示优秀出版物,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阅读空间、开展读书活动。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码头、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全民阅读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安排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全民阅读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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