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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阅读开展
第九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读书节、图书展会、读书征文、演讲诵读等活动,动员、示范、引导公民参加全民阅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全民阅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与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培养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语文等课程组织学生阅读学习,开展校园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并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养成。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领导示范、组织活动等方式鼓励本单位人员参与全民阅读;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职工书屋,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便利。
第十四条 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营造全民阅读氛围,增强公民阅读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向公众传播阅读理念、开展阅读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全民阅读时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大型全民阅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作品的创作出版。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公布优秀出版物书目。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感悟阅读意义、体验阅读乐趣的动漫、游戏等创作。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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