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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综上,四项著作人身权不得被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其中,发表权自版权保护期结束后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被保护。剩下的三项权利则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那么便出现一个问题: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既然不得被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作者又已经死亡,那么这三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由谁来行使?
对此,《著作权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做出了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值得思考的是,虽然这些权利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但是权利主体是谁?救济途径为何?法律并未明确。除此之外,精神损害赔偿在此处可否适用也颇值得讨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当署名权等权利被侵犯时,作者的近亲属可否据此主张权利的救济?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内参叔曰:
随着版权保护期的结束,老舍、傅雷等大家作品即将进入公共版权领域,除了三项著作人身权之外,其他著作权利将不受保护,2017年或将迎来老舍、傅雷作品出版、改编、翻译等热潮。在这种形势之下,舆论隐隐泛起对“公版”时代的担忧,业内人士纷纷提出版权保护“预警”。
“使用有度,保护有节”是内参叔的面对公版作品的态度。在大家作品大量进入公共版权领域的2017年,随着对作品使用程度的不断加深,纠纷或许也会频频发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不失为我国完善立法的良好契机。
(本文编辑: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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