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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共版权”,我们如何享用这“免费的午餐”?

[ 来源:佚名    点击数:683    时间:2017/2/12    编辑: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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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面对“公共版权”,我们如何享用这“免费的午餐”?

1966年,既是一段历史的开始,也是一代“巨星”的终结。从老舍到傅雷,从陈梦家到邓拓,伴随着着他们的逝世,多部伟大的作品被镌刻在文学史的扉页上,“沉睡至今”。时光荏苒,半个世纪已过。2017年,包括老舍、傅雷在内的20多位大家的200余部作品已经“苏醒”,伴随着新年的钟声,进入公共版权领域。

生命可以消逝,“巨星”从不陨落。过去的已经过去,未来的终将要来。在公共版权的领域,大家作品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又暗含着什么样的隐忧?

一、“公版”的机遇、挑战与隐患

1、商机蠢蠢欲动——今年或出现大家作品出版热潮

在文章《版权保护到期,2017或出现老舍、傅雷出版热》中,作者蓝岚指出老舍一生笔耕不辍,著有多部知名作品,随着版权保护期的到期,这些作品都将进入公共版权领域,出版热潮即将出现。面对这种情况,译林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都将作出一系列调研、调整。除此之外,随着《四世同堂》在美遗失稿被找出,完整版《四世同堂》即将面世,弥补“残本”的遗憾,获将引发大量出版。译林出版社也将出版“最全”版本的《傅雷家书》两卷本。

在文章《版权保护到期 明年老舍作品或将出现多版本》中,重庆晚报透露多部杂志社有出版老舍先生部分作品的计划和意向。在这种情况下,市面上会出现一个作品的多种版本,这些版本的装帧、设计、推广力度、价格等均有所不同,使读者的选择也更加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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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时代的挑战——人文社不担心原版图书销量

针对2017年或将发生的出版热潮,重庆晚报在文章《版权保护到期 明年老舍作品或将出现多版本》中引用了中国老舍研究会官微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宋强的采访,表明面对激烈的出版竞争,人民文学出版社并不担心受到冲击,影响其原版图书的销量。

近日,中国老舍研究会官微发微博称:“本会严正申明:目前老舍作品最权威的版本仍然是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19卷本《老舍全集》。今后其他机构出版老舍作品请以此版本为准。特此说明!”针对2017年可能发生的老舍作品出版热潮,该研究会称最权威的版本仍为人文社版本,无疑为担心人文出版社原版图书销量的人打了一针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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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文学出版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宋强表示这条微博“来得太及时了”,并表示对老舍先生单本作品发行进行了调整,“比如《骆驼祥子》共有6个版本,语文新课标版、丁聪插画本、高荣生插画本、藏本等,《四世同堂》也有4个版本。《二马》、《老舍全集》我们也都会继续出版。此外,近期老舍先生《四世同堂》在美遗失原稿我们也在持续关注,目前正在接洽译者谈合同相关事宜,还是有一些压力。”对于2017年或将发生的出版热潮,宋强自信表示这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早前《鲁迅全集》公版时,我们也遇见过同样的状况。不过,作品的可靠性以及质量都摆在那里,许多老师向学生推荐以及文学院学生论文引文等方面,都会明确要求是我们出版社的作品。此外,销量上我们也一直保持得很不错。因此,并不会担心销量的问题。”

3、有机遇也有也有版权隐患

在文章《200余部知名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业内人士再次对这一问题发出警告!》中,作者窦新颖指出除了老舍、傅雷等中国大家,英国侦探小说作家玛格丽·艾林翰、日本禅学思想家铃木大拙、前苏联女诗人阿赫玛托娃等的作品也在今年进入公有领域,所以此时探讨这一问题意义重大。这些作品虽然进入公有领域,但还保留还有很多权利。在免费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应当态度谨慎,以防构成侵权。

该文章引用宋强的采访语录:“有经典名著都会进入公有领域,出版社在出版这些作品时,要有敬畏之心,主动维护作家的合法权利,不要侵犯作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对此,该文章引用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和宋强的一些“警告”:在改编作品、出版作品、传播作品时,不要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名、删减、恶意营销、侵犯其他出版者的邻接权。在使用“公版”作品时,要态度谨慎,避免对其他正当权利的侵犯。

二、公共版权的“前世今生”

1、《伯尔尼公约》中的著作权保护期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伯尔尼公约》中文版(1971年修订),该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原则上,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但存在例外情况。存在例外情况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具笔名作品、摄影作品、实用美术作品。针对以上例外情况的作品,公约对保护期的起算点做出了不同于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的规定。

因此,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但这只是对于非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具笔名作品、摄影作品、实用美术作品的普通作品的原则性规定。本文讨论的作品是作者确切的文字作品,应适用于公约对保护期的原则性规定——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

需要说明四点:一,对于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但如果可以确定作者身份,则适用原则性规定,该保护期则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只能从死亡后或所述事件发生后次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三,成员国有权规定比前述各款规定期限为长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各成员国规定的版权保护期不得短于公约的规定;四,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合作作品,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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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为“权利的保护期”,其在《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更为细致的规定。

根据第十条,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保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了发表权外,作者的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发表权和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均受保护期限制,原则上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存在例外情况——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同于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起算点。

也就是说,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但这只是对于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普通作品的原则性规定。本文讨论的作品是普通的文字作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应适用于第二十二条对保护期的原则性规定——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著作权法》将受保护期限制的著作权限于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更为明确。除此之外,《著作权法》未明确普通作品保护期的起算之日,仅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不及《伯尔尼公约》“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只能从死亡后次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确切。但是对于保护期的结束点,《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比《伯尔尼公约》更为精确,是一大进步。将《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结合起来看,对于普通的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只能从死亡后次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老舍、傅雷等作者于1966年去世,版权保护期于1967年1月1日起算至作者死后五十年,也即版权保护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从2017年1月1日起,这些作品进入公共版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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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进“版权保护期”的内心OS

1、版权保护期的正当性: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博弈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更长的著作权保护期,但不得低于公约规定。虽然中国与公约规定一致,但是许多其他的国家实际上都规定了超过五十年的版权保护期,如英国、法国、美国等。

事实上,版权保护期的设置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是多方利益权衡的结果。一方面,作者和领接权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领接权等私人权利需要保护,以鼓励创作和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社会大众获取、使用、传播知识、思想的公共利益也需要被纳入考虑。两种利益在长久的博弈后,版权保护期应运而生,其设置无论从经济学视角、文化视角还是从公共利益视角,都是最优解法。

版权保护期第一次被规定在1709年《安妮女王法》中,此后呈现不断延长的趋势。但是,2003年“米老鼠”案后,美国对版权保护期延长的合理性进行激烈探讨,版权保护期的延长使作者、出版商和社会大众的三方利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抗议版权保护期延长的呼声越来越大。人们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保护期的延长之上。支持保护期延长的人认为延长保护期有利于保护作者的人格权,激励创新;反对者则认为延长保护期将侵占公共利益,阻碍教育发展,加重市场垄断。

内参叔认为,我国的版权保护期为《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期限,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期限较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进行适当延长。作者死后,仍然设置五十年的保护期,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其继承人的利益,但若五十年后继承人依然在世,那么其权利则不得得到保护。因此,适当延长保护期,有利于对继承人的终身保护,符合立法目的。

2、中国语境下的“公版”作品还剩什么权利?

当作品走出漫长的保护期后,便进入了“公共版权”的范畴。顾名思义,“公共”是题中之义,很多人可能就此认为“公版”作品自然就是共有资源、共同财富,是“免费”的可口午餐。

这种说法对么?新的时代,“公版”作品难道只能“一丝不挂”地“献身人民”,成为免费可口的“午餐”么?中国语境下的“公版”作品究竟还剩下什么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者的发表权和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均受保护期限制,但是作者的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受保护期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便作品进入“公共版权”领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时候都不得侵犯。

为了澄清大家对“公版”作品的误解,防止“公版”作品被不当利用、过度使用,文章《200余部知名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业内人士再次对这一问题发出警告!》提出了几点“警告”,具体而言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改编作品过程中,不要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否则会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第二,在出版青少年图书时,不要随意为作品取名,或随意删减内容、进行恶意营销等,以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第三,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出版社在出版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也会产生一些权利,如汇编权。其他出版社出版时,一定不要侵犯出版社的权利。第四,公版图书中的部分内容可能还在保护期内,如《傅雷家书》中的序、名家作品的注释,其他人在使用公版图书之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侵犯在这些权利。

3、“剩余权利”如何救济?

作品进入公共版权领域之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受到保护。但是,作者已经去世,若这三项权利被侵犯,应由谁来主张权利救济?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对象限于著作财产权,不包括四项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也就是说,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著作人身权不得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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