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工作室 讯:
“龙源案”引爆数字版权困境
5月27日,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汤潮因拒绝支付总额不过两万多元的罚款,主动接受行政拘留惩罚一案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汤潮的行为在很多人看来并非简单的冲动,而是对其经营了11 年的数字期刊模式的“拯救”。(链接:本报第1659期《中国传媒周刊》C2版“龙源期刊网侵权败诉数字化版权难题凸显”)
作家、作者状告数字内容运营商的案例是近几年版权领域的一个热点,国际上的谷歌,国内的万方数据、同方知网、中文在线等,几乎所有经营跟数字化书刊内容有关的运营商都曾站在“被告”席上。“龙源事件”只是又一个这样的案件,所不同的是,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在期刊数字化中的授权困局。
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坚持认为,其所传播的内容是事先得到了合作方期刊社的授权。“一期杂志出版了,是集体智慧的劳动成果,既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又有编辑、美工的加工润色,还有排版印刷的贡献。最重要的,还有期刊品牌和公信力的烘托。没有期刊的品牌影响力,作者文章的公信力和含金量就显得不那么高。”因此,汤潮认为,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除了介质的不同外没有其他根本区别。
“龙源案”之后,期刊出版商发现,刊社现在所实行的数字出版授权模式,即在版权页刊登有关网络传播权归属等申明基本无效,怎样建立更有效的授权模式,形成法定的授权方式,在期刊数字化进程中显得更为迫切。
6 月11 日,中国期刊协会召开“网络环境下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研讨会,所有代表发言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在网络传播的大潮中,如何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形成一个符合各方利益并有利于数字出版发展的版权保护方式。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野霏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高度,给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同方知网、中文在线、盛大文学、万方数据、汉王科技等数字出版企业相关高层悉数出场,对阵数字版权中的另两支重要力量—— 期刊社和作家。受理龙源案件的有关法院负责人也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做了解释。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主持此次研讨会。
期刊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
龙源期刊网于1998 年首家推出授权合作、分享收入的合作模式。龙源逐一与合作期刊社签署授权协议,明确规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中作者著作权权益比例(一般,龙源付给刊社的分成比例占到30%,甚至40%或50%,其中作者的权益占10%)。其他一些期刊内容运营商如同方知网、重庆维普等也多采取这种与期刊社授权合作的形式。)
但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取得权利人许可;二是支付报酬。龙源的做法事实上只是履行了第二项义务,并没有履行其前提“取得权利人许可”,即作家的授权。这就是作家魏剑美诉龙源对其58 篇文章侵权并胜诉的根本原因。
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那么现有的大多数从事数字期刊出版的运营商基本都存在侵权行为。因为,他们对期刊内容进行数字传播之前,并不是得到了所有作者的授权。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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