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工作室 讯:
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指出,几年来,互联网版权立法一直是困扰行业的问题。穆认为,大量数字期刊侵权的根本性原因一个是行业的认识不足,包括期刊社、作者、数字内容企业对期刊数字版权的问题都有误读、误解的现象。目前通行的版权解决模式基本上都是通过期刊社授权数字内容网站企业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开始受到了挑战。
对此,王自强则强调,期刊社只有汇编作品权,单篇文章的单个权利是作者的。不管数字技术怎么发展,版权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就是先授权后使用。“只是因为新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原来使用的授权方式,也就是把以前的点对点的授权变成了面对点的授权”,新的授权方式需要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机制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修改相关法律,期刊在跟作者签订出版的时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要到作者的数字出版或网络出版的权利。
商业模式与相关法律的矛盾不止一次上演,这也恰恰曝露了业界对法律风险的忽视。
出版商数字维权主动性缺失
随着数字复制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紧密结合,加上著作权授权方式的贫乏、授权效率的低下和授权成本的增加,带来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失控,大量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充斥着数字与网络环境。
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2006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框架下,建立一个让数字运营商、出版商、作者三方均能享得正当利益的最佳方案,先授权后传播无疑是一个大前提,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这存在很大的难度。中文在线董事长童之磊、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均如是表示。
龙源事件发生后,龙源给刊社合作伙伴发出了一封信,建议刊社考虑在期刊版权页上刊登有关版权申明,类似“稿件凡经本刊使用,即视作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增值业务权”等免责条款。而过去很多刊社也都是这么做的。但事实上,在没有得到作者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这种所谓的免责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说服力。
即便是这样的免责条款,合作刊社并不能完全配合,因为在这种数字化利益格局中,作为内容提供方的刊社或出版社并没有得到他们所谓的正当利益。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刊社在其内容进行数字传播之前需获得作者的授权,刊社只能将获得授权的内容提供给其他运营机构使用,否则刊社也构成了侵权。在此次“龙源案件”中,龙源并没有将其案件涉及的合作方期刊社牵入进去。对此,《文苑》杂志发行主任段艳文表示,由于目前从龙源期刊网分享到的收入在刊社的整体收入中所占比例极小,如果刊社意识到与龙源的合作存在侵权风险,可能会停止合作。
但另一方面,期刊数字化已经成为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面对出版商和作家不断处于被侵权的现状,出版社和刊社应该为自己在数字传播中的利益而行动,否则在数字传播中就真正成了“为他人做嫁衣”。据悉,《青年文摘》杂志在一两年以前便开始建设自己的作者数据库,获得作者授权前提是联系到作者,获得作者作品的数字出版权等,承担作者作品数字传播的代理人角色。
接力出版社一直希望推行这种数字版权代理方式,不过,该社总编辑白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现在,接力出版社也只能得到一部分作品的数字传播授权。白冰认为,现在数字版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出版社、作者、运营商三方利益的分配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这又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国内电子图书定价普遍偏低,只有纸本书价的20%左右,而国外的电子书价格占纸本定价的比例一般在75%~90%之间。如果电子书与纸版价格相差太大,根本无法确保出版社和作家的正当利益。
版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推动相关法律的进展成为目前许多数字内容商迫切关心的问题,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长远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规范,这成了解决期刊社数字化发展和数字内容商合法生存的切实可行的路径。王野霏介绍了目前数字版权授权的3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是授权或者直接授权;第二种是代理,先使用,把权利给版权公司,出了问题版权公司处理;第三种是要约,这是超星等数字图书馆普遍采取的方式,把我要做的东西先公布出来,如果作者不同意,我就从网上撤下文章。最安全当然是第一种授权方式。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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