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工作室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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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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